lemonaid:↑对的,对的,那种有争议的人物举例,确实容易拉扯到无关话题的讨论。胖猫这个例子就不继续扯皮了,一个有争议性例子而已,无关话题探讨。这里是想谈一下轻度和重度一些的癖好,我很赞同任何性的癖好和欲望都是平等的合理的,但有个明显的问题在于,并非所有的性欲望和幻想都能付诸实践。即使有人性爱好有些重口,但停留在幻想层面和付诸现实差异很大,程度性质完全不同。所以留言支持某些行为,可以支持这种欲望和幻想,但如果支持一些行为的实践就很荒唐。下面例子未必合适,如果一个人有恋足的欲望,他当然可以幻想可以看相关的电影,如果实践可以在恋爱中坦诚。但在现实中,因为恋足去偷人家袜子就显然不合适。欲望和性幻想都是平等的,但在行为层面就不同了。不能说有强奸欲望的人,真的在行为中付诸实践。尤其是一些重口程度较高的sm,停留在欲望和幻想中当然是一个人正常情趣和爱好,但付诸实践就很容易地会损害自己和他人,而不自知。我的例子未必能完全传达好自己的观点,只是想说明尽管所有的爱好无论轻重都是平等的,但这些爱好在付诸现实和停留幻想上,是性质不同的事情。Match火柴:↑同为M向性癖,内部也是差别很大的,从一般的恋足,到踢裆,再到cbt,睾丸穿刺,乃至于阉割,甚至是德国食人案中自愿给别人吃的那个人。就像赌场里既有娱乐的人,也有倾家荡产的人。用较大争议的社会人物作论点容易引战,就像楼上已经有这样的倾向,我觉得还是避免这种情况更有利于讨论。
其实本论坛绝大多数站友都是轻度的,这也符合正态分布的一般规律,在本楼下回复的很多人,其实都不常在灌水区发言,大家都是沉默的大多数。
一方面,本站作为小众性癖的一个交流论坛,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也有警告各个玩家相应后果的义务。毕竟除了那些活跃的深度的硬核玩家之外,鼠鼠在本站也观测到一些,其实是比较轻度的玩家。在看了一些帖子后,想要尝试更加硬核玩法的现象。这也未尝不是一种罪过。
另一方面,同样是m。内部的差异不可谓不大,被人了解到有m倾向,就立即联想到。『你是不是爱吃屎啊?』『你是不是爱给别人贡钱啊?』『你是不是平时都戴贞操锁啊?』『是不是喜欢被黑人绿啊?』向外行人解释其中的复杂细节,固然是一种徒劳。这件事呢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但是抱怨两句总还是可以的吧。
最后就是到底要不要把这件事看作被利用了?受害者到底无不无辜呢?鼠鼠的看法是要的。就像胖猫那样,自愿的转给了女友很多钱,最后跳江也是事实。捞女捞钱和女s榨钱,鼠鼠觉得在性质上并无二致,在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后者要更加恶劣。
当然,事后的社会评价确实也倾向于让胖猫们管好裤裆,但是更多也是对于捞女这种已经存在之恶,无可奈何的一种自嘲。既然后者无法消除,倒不如用言语的讥讽让前者早日醒悟。
提醒人们山中有虎,绕路而行,假如有人还是被老虎咬死,固然可以出言嘲讽。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老虎就是对的,只是大家对老虎盘踞在山上没办法而已,劝老虎更是无稽之谈。
本站作为小众性癖的一个交流论坛,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也有警告各个玩家相应后果的义务。这句话可能是对的,不过我姑且觉得,这种“警告”由有经历的人提出来更好(虽然我是猜测楼主没有经历过),毕竟这样才更有信服度;光是由没有经历的人不顺眼就(替论坛)“警告”一句是有点奇怪的。更何况我也认为这并不是应该警告的事,若不身陷囹圄不知其醍醐味。
比较轻度的玩家。在看了一些帖子后,想要尝试更加硬核玩法的现象。这也未尝不是一种罪过。我想要反驳这一点。就我私心而言,我屡次在类似的贴子下面不厌其烦地留言支持这些行为,是希望相关的同好不因自己的xp自卑,也有利于我看到别人的经历或是虚构创作。而就情理而言,既然别人作出了选择,那就不至于还要给宣传者定罪。
总的来说,我觉得“极端”性癖既然是能得到快感的事情,就不至于被比喻成老虎;不过这种说法对你觉得的“轻度站友”可能确实接受不了(类比国内对成瘾性物品的看法,和我上一段就情理而言的观点是一样的),这种情况可能讨论就没什么能得出的结论了,对这些xp的理解差异太大了。
DeiR:↑本鼠鼠先叠甲:不为了任何一方辩护Sm游戏的性质就注定了其在法律上难以界定,从一开始鼠鼠也并没有往这个方面去论证。就像药酒,文援,擦边,福利姬一样,这些在法律上都是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所以鼠鼠更多是在道德层面上评价这些事。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那么上述所有这些事情都是不违法的。
看了你的帖子我觉得把好几件事揉在一起说了,一步步拆解或许有利于讨论。
从性偏好到双方合意的实践,再到高风险或不健康实践,最后到欺骗、胁迫、伤害、拘禁、诈骗等犯罪是应当一层层区分的。举个例子就是,贡钱可以是成年人在清楚自己在做什么的情况下,自愿转移财产;也可能是利用虚假身份、虚构感情、威胁曝光隐私等方式骗钱勒索。表面结果都是一个人把钱给另一个人,但不能视为同一类的行为。如果从法律维度看,诈骗也不是让一个判断力较弱的人花了很多钱这么宽泛。诈骗通常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我想说的是:
1. BDSM play 首先以真实自愿、可撤回的同意为前提,在双方知晓可能的风险下进行可控的play,这应该是进行此类游戏的最核心的前提。
2.我个人认为对于客观上认知能力显著低于平均水平的人应该回避,而不只是做到通知并同意即可这么简单。比如说未成年人、临床上的精神病人、受教育水平显著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等等。我的观点是应该保护缺乏有效同意能力的人,并且性化实践应将未成年人排除。
3.诈骗、勒索、非法拘禁、严重伤害并不是贡、锁以及其他BDSM玩法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自然延伸,它们是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行为。BDSM可以成为犯罪的场景或工具,但因此把犯罪的性质倒灌给BDSM play其实是不太合理的。
4. 我觉得做出一些潜在的风险提示倒是应该的,不管楼主有没有亲自实践过。但有没有必要到旗帜鲜明地反对成年人的自主实践这种地步,我觉得证据不足而且论证有漏洞。你首先界定BDSM游戏的范畴出现了问题,其次也无法说明这种实践具有不可避免的第三人损害、系统性的非自愿性。
Match火柴:↑...也许可能在剧痛惨死前的半刻 某些疯子才有机会让腐烂的灵魂清晰一分lemonaid:↑不过我姑且觉得,这种“警告”由有经历的人提出来更好(虽然我是猜测楼主没有经历过),毕竟这样才更有信服度;光是由没有经历的人不顺眼就(替论坛)“警告”一句是有点奇怪的。更何况我也认为这并不是应该警告的事,若不身陷囹圄不知其醍醐味。鼠鼠之前有见到类似的言论,但是可能是当事人表达的不够委婉,遭到了群起而攻,已经近期关于findom的一些争论,鼠鼠也无意替论坛发出警告,鼠鼠只是旗帜鲜明的提出自己的观点。lemonaid:↑比较轻度的玩家。在看了一些帖子后,想要尝试更加硬核玩法的现象。这也未尝不是一种罪过。我想要反驳这一点。就我私心而言,我屡次在类似的贴子下面不厌其烦地留言支持这些行为,是希望相关的同好不因自己的xp自卑,也有利于我看到别人的经历或是虚构创作。这一点上鼠鼠有相反的看法,比如常有站友询问,『如何戴锁』『如何将自己训练成27/7厕奴』『败北辣,吐出1个月生活费』。在此类帖子下几乎看不到让当事人冷静一下,考虑考虑后果,想想自己的身体,自己的父母。而常常是鼓励的声音。是不应该为自己的xp为耻,但也要客观的了解,冷静的考虑。毕竟人类不会因为是m就获得食粪的能力,也不会因为是m,就可以在阉割之后再长出来,或者获得额外的经济来源。这些行为的危害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就像酒类爱好者,尽管能够从酒中获得快感,但也要适度饮酒,不要影响身体健康,而不是彼此之间不断的鼓励,以越喝越多为荣。看着很多爱好者纵容阈值的提高,今天还只是想舔舔脚,后来就变得想吃屎了。这和一个酒类爱好者酒瘾越来越大,以至于慢慢影响了工作,生活与健康有什么区别呢?lemonaid:↑总的来说,我觉得“极端”性癖既然是能得到快感的事情,就不至于被比喻成老虎;不过这种说法对你觉得的“轻度站友”可能确实接受不了(类比国内对成瘾性物品的看法,和我上一段就情理而言的观点是一样的),这种情况可能讨论就没什么能得出的结论了,对这些xp的理解差异太大了。诚然,观念差异过大,会造成从一开始就没有达成共识的基础。但鼠鼠还是希望能够保留发言的空间,其实鼠鼠从一开始就已经做好了,被群起而攻,乃至于不得不销号的打算,没有发生这样的事情,已经足够了。
Match火柴:↑呃但从你的论证方式看,你又用了很多类似于诈骗毒品这些法律范畴的论据,你的道德论证是觉得可能会有危害性到违法的程度所以它是不道德吗?DeiR:↑本鼠鼠先叠甲:不为了任何一方辩护Sm游戏的性质就注定了其在法律上难以界定,从一开始鼠鼠也并没有往这个方面去论证。就像药酒,文援,擦边,福利姬一样,这些在法律上都是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所以鼠鼠更多是在道德层面上评价这些事。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那么上述所有这些事情都是不违法的。
看了你的帖子我觉得把好几件事揉在一起说了,一步步拆解或许有利于讨论。
从性偏好到双方合意的实践,再到高风险或不健康实践,最后到欺骗、胁迫、伤害、拘禁、诈骗等犯罪是应当一层层区分的。举个例子就是,贡钱可以是成年人在清楚自己在做什么的情况下,自愿转移财产;也可能是利用虚假身份、虚构感情、威胁曝光隐私等方式骗钱勒索。表面结果都是一个人把钱给另一个人,但不能视为同一类的行为。如果从法律维度看,诈骗也不是让一个判断力较弱的人花了很多钱这么宽泛。诈骗通常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我想说的是:
1. BDSM play 首先以真实自愿、可撤回的同意为前提,在双方知晓可能的风险下进行可控的play,这应该是进行此类游戏的最核心的前提。
2.我个人认为对于客观上认知能力显著低于平均水平的人应该回避,而不只是做到通知并同意即可这么简单。比如说未成年人、临床上的精神病人、受教育水平显著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等等。我的观点是应该保护缺乏有效同意能力的人,并且性化实践应将未成年人排除。
3.诈骗、勒索、非法拘禁、严重伤害并不是贡、锁以及其他BDSM玩法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自然延伸,它们是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行为。BDSM可以成为犯罪的场景或工具,但因此把犯罪的性质倒灌给BDSM play其实是不太合理的。
4. 我觉得做出一些潜在的风险提示倒是应该的,不管楼主有没有亲自实践过。但有没有必要到旗帜鲜明地反对成年人的自主实践这种地步,我觉得证据不足而且论证有漏洞。你首先界定BDSM游戏的范畴出现了问题,其次也无法说明这种实践具有不可避免的第三人损害、系统性的非自愿性。
DeiR:↑你站在PRC是什么成分也难评(Match火柴:↑呃但从你的论证方式看,你又用了很多类似于诈骗毒品这些法律范畴的论据,你的道德论证是觉得可能会有危害性到违法的程度所以它是不道德吗?DeiR:↑本鼠鼠先叠甲:不为了任何一方辩护Sm游戏的性质就注定了其在法律上难以界定,从一开始鼠鼠也并没有往这个方面去论证。就像药酒,文援,擦边,福利姬一样,这些在法律上都是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所以鼠鼠更多是在道德层面上评价这些事。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那么上述所有这些事情都是不违法的。
看了你的帖子我觉得把好几件事揉在一起说了,一步步拆解或许有利于讨论。
从性偏好到双方合意的实践,再到高风险或不健康实践,最后到欺骗、胁迫、伤害、拘禁、诈骗等犯罪是应当一层层区分的。举个例子就是,贡钱可以是成年人在清楚自己在做什么的情况下,自愿转移财产;也可能是利用虚假身份、虚构感情、威胁曝光隐私等方式骗钱勒索。表面结果都是一个人把钱给另一个人,但不能视为同一类的行为。如果从法律维度看,诈骗也不是让一个判断力较弱的人花了很多钱这么宽泛。诈骗通常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我想说的是:
1. BDSM play 首先以真实自愿、可撤回的同意为前提,在双方知晓可能的风险下进行可控的play,这应该是进行此类游戏的最核心的前提。
2.我个人认为对于客观上认知能力显著低于平均水平的人应该回避,而不只是做到通知并同意即可这么简单。比如说未成年人、临床上的精神病人、受教育水平显著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等等。我的观点是应该保护缺乏有效同意能力的人,并且性化实践应将未成年人排除。
3.诈骗、勒索、非法拘禁、严重伤害并不是贡、锁以及其他BDSM玩法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自然延伸,它们是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行为。BDSM可以成为犯罪的场景或工具,但因此把犯罪的性质倒灌给BDSM play其实是不太合理的。
4. 我觉得做出一些潜在的风险提示倒是应该的,不管楼主有没有亲自实践过。但有没有必要到旗帜鲜明地反对成年人的自主实践这种地步,我觉得证据不足而且论证有漏洞。你首先界定BDSM游戏的范畴出现了问题,其次也无法说明这种实践具有不可避免的第三人损害、系统性的非自愿性。
我觉得如果依照你的习惯从结果推论,还是需要说明它具有不可避免的损害、系统性的非自愿性才真的有说服力。
话说确实没有罪名叫药酒罪、文媛罪、擦边罪、福利姬罪,但有虚假广告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Vision_:↑三好成分😤DeiR:↑你站在PRC是什么成分也难评(Match火柴:↑呃但从你的论证方式看,你又用了很多类似于诈骗毒品这些法律范畴的论据,你的道德论证是觉得可能会有危害性到违法的程度所以它是不道德吗?DeiR:↑本鼠鼠先叠甲:不为了任何一方辩护Sm游戏的性质就注定了其在法律上难以界定,从一开始鼠鼠也并没有往这个方面去论证。就像药酒,文援,擦边,福利姬一样,这些在法律上都是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所以鼠鼠更多是在道德层面上评价这些事。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那么上述所有这些事情都是不违法的。
看了你的帖子我觉得把好几件事揉在一起说了,一步步拆解或许有利于讨论。
从性偏好到双方合意的实践,再到高风险或不健康实践,最后到欺骗、胁迫、伤害、拘禁、诈骗等犯罪是应当一层层区分的。举个例子就是,贡钱可以是成年人在清楚自己在做什么的情况下,自愿转移财产;也可能是利用虚假身份、虚构感情、威胁曝光隐私等方式骗钱勒索。表面结果都是一个人把钱给另一个人,但不能视为同一类的行为。如果从法律维度看,诈骗也不是让一个判断力较弱的人花了很多钱这么宽泛。诈骗通常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我想说的是:
1. BDSM play 首先以真实自愿、可撤回的同意为前提,在双方知晓可能的风险下进行可控的play,这应该是进行此类游戏的最核心的前提。
2.我个人认为对于客观上认知能力显著低于平均水平的人应该回避,而不只是做到通知并同意即可这么简单。比如说未成年人、临床上的精神病人、受教育水平显著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等等。我的观点是应该保护缺乏有效同意能力的人,并且性化实践应将未成年人排除。
3.诈骗、勒索、非法拘禁、严重伤害并不是贡、锁以及其他BDSM玩法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自然延伸,它们是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行为。BDSM可以成为犯罪的场景或工具,但因此把犯罪的性质倒灌给BDSM play其实是不太合理的。
4. 我觉得做出一些潜在的风险提示倒是应该的,不管楼主有没有亲自实践过。但有没有必要到旗帜鲜明地反对成年人的自主实践这种地步,我觉得证据不足而且论证有漏洞。你首先界定BDSM游戏的范畴出现了问题,其次也无法说明这种实践具有不可避免的第三人损害、系统性的非自愿性。
我觉得如果依照你的习惯从结果推论,还是需要说明它具有不可避免的损害、系统性的非自愿性才真的有说服力。
话说确实没有罪名叫药酒罪、文媛罪、擦边罪、福利姬罪,但有虚假广告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DeiR:↑本鼠鼠先叠甲:不为了任何一方辩护byd诈骗罪构成要件还在追我
看了你的帖子我觉得把好几件事揉在一起说了,一步步拆解或许有利于讨论。
从性偏好到双方合意的实践,再到高风险或不健康实践,最后到欺骗、胁迫、伤害、拘禁、诈骗等犯罪是应当一层层区分的。举个例子就是,贡钱可以是成年人在清楚自己在做什么的情况下,自愿转移财产;也可能是利用虚假身份、虚构感情、威胁曝光隐私等方式骗钱勒索。表面结果都是一个人把钱给另一个人,但不能视为同一类的行为。如果从法律维度看,诈骗也不是让一个判断力较弱的人花了很多钱这么宽泛。诈骗通常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我想说的是:
1. BDSM play 首先以真实自愿、可撤回的同意为前提,在双方知晓可能的风险下进行可控的play,这应该是进行此类游戏的最核心的前提。
2.我个人认为对于客观上认知能力显著低于平均水平的人应该回避,而不只是做到通知并同意即可这么简单。比如说未成年人、临床上的精神病人、受教育水平显著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等等。我的观点是应该保护缺乏有效同意能力的人,并且性化实践应将未成年人排除。
3.诈骗、勒索、非法拘禁、严重伤害并不是贡、锁以及其他BDSM玩法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自然延伸,它们是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行为。BDSM可以成为犯罪的场景或工具,但因此把犯罪的性质倒灌给BDSM play其实是不太合理的。
4. 我觉得做出一些潜在的风险提示倒是应该的,不管楼主有没有亲自实践过。但有没有必要到旗帜鲜明地反对成年人的自主实践这种地步,我觉得证据不足而且论证有漏洞。你首先界定BDSM游戏的范畴出现了问题,其次也无法说明这种实践具有不可避免的第三人损害、系统性的非自愿性。
Match火柴:↑其实现实中大多数sm游戏,本身就是卖淫嫖娼性质,只是和传统卖淫嫖娼形式不同。就像是大家都有性欲,但依靠嫖娼释放显然不太合适。那么sm也是一种性欲,依靠所谓的现实sm游戏释放,似乎也不太好。DeiR:↑本鼠鼠先叠甲:不为了任何一方辩护Sm游戏的性质就注定了其在法律上难以界定,从一开始鼠鼠也并没有往这个方面去论证。就像药酒,文援,擦边,福利姬一样,这些在法律上都是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所以鼠鼠更多是在道德层面上评价这些事。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那么上述所有这些事情都是不违法的。
看了你的帖子我觉得把好几件事揉在一起说了,一步步拆解或许有利于讨论。
从性偏好到双方合意的实践,再到高风险或不健康实践,最后到欺骗、胁迫、伤害、拘禁、诈骗等犯罪是应当一层层区分的。举个例子就是,贡钱可以是成年人在清楚自己在做什么的情况下,自愿转移财产;也可能是利用虚假身份、虚构感情、威胁曝光隐私等方式骗钱勒索。表面结果都是一个人把钱给另一个人,但不能视为同一类的行为。如果从法律维度看,诈骗也不是让一个判断力较弱的人花了很多钱这么宽泛。诈骗通常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我想说的是:
1. BDSM play 首先以真实自愿、可撤回的同意为前提,在双方知晓可能的风险下进行可控的play,这应该是进行此类游戏的最核心的前提。
2.我个人认为对于客观上认知能力显著低于平均水平的人应该回避,而不只是做到通知并同意即可这么简单。比如说未成年人、临床上的精神病人、受教育水平显著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等等。我的观点是应该保护缺乏有效同意能力的人,并且性化实践应将未成年人排除。
3.诈骗、勒索、非法拘禁、严重伤害并不是贡、锁以及其他BDSM玩法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自然延伸,它们是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行为。BDSM可以成为犯罪的场景或工具,但因此把犯罪的性质倒灌给BDSM play其实是不太合理的。
4. 我觉得做出一些潜在的风险提示倒是应该的,不管楼主有没有亲自实践过。但有没有必要到旗帜鲜明地反对成年人的自主实践这种地步,我觉得证据不足而且论证有漏洞。你首先界定BDSM游戏的范畴出现了问题,其次也无法说明这种实践具有不可避免的第三人损害、系统性的非自愿性。
DeiR:↑呃但从你的论证方式看,你又用了很多类似于诈骗毒品这些法律范畴的论据,你的道德论证是觉得可能会有危害性到违法的程度所以它是不道德吗?鼠鼠举出类似诈骗这样子的例子,主要想说明在一个良治的社会,即使对于认知能力较低的社会成员,也要给予保护。不能说一个人被骗子骗了,是因为他傻,活该。
Match火柴:↑我也想引申一下旗帜鲜明地提出我的观点:lemonaid:↑不过我姑且觉得,这种“警告”由有经历的人提出来更好(虽然我是猜测楼主没有经历过),毕竟这样才更有信服度;光是由没有经历的人不顺眼就(替论坛)“警告”一句是有点奇怪的。更何况我也认为这并不是应该警告的事,若不身陷囹圄不知其醍醐味。鼠鼠之前有见到类似的言论,但是可能是当事人表达的不够委婉,遭到了群起而攻,已经近期关于findom的一些争论,鼠鼠也无意替论坛发出警告,鼠鼠只是旗帜鲜明的提出自己的观点。lemonaid:↑比较轻度的玩家。在看了一些帖子后,想要尝试更加硬核玩法的现象。这也未尝不是一种罪过。我想要反驳这一点。就我私心而言,我屡次在类似的贴子下面不厌其烦地留言支持这些行为,是希望相关的同好不因自己的xp自卑,也有利于我看到别人的经历或是虚构创作。这一点上鼠鼠有相反的看法,比如常有站友询问,『如何戴锁』『如何将自己训练成27/7厕奴』『败北辣,吐出1个月生活费』。在此类帖子下几乎看不到让当事人冷静一下,考虑考虑后果,想想自己的身体,自己的父母。而常常是鼓励的声音。是不应该为自己的xp为耻,但也要客观的了解,冷静的考虑。毕竟人类不会因为是m就获得食粪的能力,也不会因为是m,就可以在阉割之后再长出来,或者获得额外的经济来源。这些行为的危害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就像酒类爱好者,尽管能够从酒中获得快感,但也要适度饮酒,不要影响身体健康,而不是彼此之间不断的鼓励,以越喝越多为荣。看着很多爱好者纵容阈值的提高,今天还只是想舔舔脚,后来就变得想吃屎了。这和一个酒类爱好者酒瘾越来越大,以至于慢慢影响了工作,生活与健康有什么区别呢?lemonaid:↑总的来说,我觉得“极端”性癖既然是能得到快感的事情,就不至于被比喻成老虎;不过这种说法对你觉得的“轻度站友”可能确实接受不了(类比国内对成瘾性物品的看法,和我上一段就情理而言的观点是一样的),这种情况可能讨论就没什么能得出的结论了,对这些xp的理解差异太大了。诚然,观念差异过大,会造成从一开始就没有达成共识的基础。但鼠鼠还是希望能够保留发言的空间,其实鼠鼠从一开始就已经做好了,被群起而攻,乃至于不得不销号的打算,没有发生这样的事情,已经足够了。
Match火柴:↑DeiR:↑呃但从你的论证方式看,你又用了很多类似于诈骗毒品这些法律范畴的论据,你的道德论证是觉得可能会有危害性到违法的程度所以它是不道德吗?鼠鼠举出类似诈骗这样子的例子,主要想说明在一个良治的社会,即使对于认知能力较低的社会成员,也要给予保护。不能说一个人被骗子骗了,是因为他傻,活该。
类比到原本的观点上那就是一个人不应该因为他的性癖蒙受经济损失而被归类为活该。如果不能够立法给予保护,毕竟是一个很小众的事儿,那至少应该在道德上给予保护与规劝。这确实是一个很大家长式的观点,被如此评价鼠鼠也觉得无可厚非。
就好比在德国食人案中,那个人的xp是被别人吃掉,但是我们依然要保护他,不能让他被别人吃掉,即使他自愿。如果一个人他的xp就是希望能无偿的把自己的财物转给另一个人。这当然到不了需要保护的地步,但是应当予以规劝,而不是说你大大方方去做吧。
类似的,食粪,带锁,被绿,这些行为的危害是常识性的,患上疾病,尿路感染,损害婚恋关系的风险,以及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都是客观存在的。鼠鼠觉得论证义务不在鼠鼠这里。相反应该是成熟的,愿意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应该想办法将危害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从而向其他社会成员说明。
主要想说明在一个良治的社会,即使对于认知能力较低的社会成员,也要给予保护。
不能说一个人被骗子骗了,是因为他傻,活该。这里我们是一致的,我认同这些。
asphodel:↑其实本鼠鼠也不是学法的……)DeiR:↑本鼠鼠先叠甲:不为了任何一方辩护byd诈骗罪构成要件还在追我
看了你的帖子我觉得把好几件事揉在一起说了,一步步拆解或许有利于讨论。
从性偏好到双方合意的实践,再到高风险或不健康实践,最后到欺骗、胁迫、伤害、拘禁、诈骗等犯罪是应当一层层区分的。举个例子就是,贡钱可以是成年人在清楚自己在做什么的情况下,自愿转移财产;也可能是利用虚假身份、虚构感情、威胁曝光隐私等方式骗钱勒索。表面结果都是一个人把钱给另一个人,但不能视为同一类的行为。如果从法律维度看,诈骗也不是让一个判断力较弱的人花了很多钱这么宽泛。诈骗通常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我想说的是:
1. BDSM play 首先以真实自愿、可撤回的同意为前提,在双方知晓可能的风险下进行可控的play,这应该是进行此类游戏的最核心的前提。
2.我个人认为对于客观上认知能力显著低于平均水平的人应该回避,而不只是做到通知并同意即可这么简单。比如说未成年人、临床上的精神病人、受教育水平显著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等等。我的观点是应该保护缺乏有效同意能力的人,并且性化实践应将未成年人排除。
3.诈骗、勒索、非法拘禁、严重伤害并不是贡、锁以及其他BDSM玩法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自然延伸,它们是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行为。BDSM可以成为犯罪的场景或工具,但因此把犯罪的性质倒灌给BDSM play其实是不太合理的。
4. 我觉得做出一些潜在的风险提示倒是应该的,不管楼主有没有亲自实践过。但有没有必要到旗帜鲜明地反对成年人的自主实践这种地步,我觉得证据不足而且论证有漏洞。你首先界定BDSM游戏的范畴出现了问题,其次也无法说明这种实践具有不可避免的第三人损害、系统性的非自愿性。
Match火柴:↑这一点上鼠鼠有相反的看法,比如常有站友询问,『如何戴锁』『如何将自己训练成27/7厕奴』『败北辣,吐出1个月生活费』。在此类帖子下几乎看不到让当事人冷静一下,考虑考虑后果,想想自己的身体,自己的父母。而常常是鼓励的声音。是不应该为自己的xp为耻,但也要客观的了解,冷静的考虑。毕竟人类不会因为是m就获得食粪的能力,也不会因为是m,就可以在阉割之后再长出来,或者获得额外的经济来源。这些行为的危害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就像酒类爱好者,尽管能够从酒中获得快感,但也要适度饮酒,不要影响身体健康,而不是彼此之间不断的鼓励,以越喝越多为荣。看着很多爱好者纵容阈值的提高,今天还只是想舔舔脚,后来就变得想吃屎了。这和一个酒类爱好者酒瘾越来越大,以至于慢慢影响了工作,生活与健康有什么区别呢?老实说,这种“想想自己的身体,自己的父母”的说辞已经让我有点ptsd了。不过我觉得这种讨论应该有助于理解这种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