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ch火柴:↑vcrunbey:↑个人认为,扫黄就是共某党要封禁掉男人低成本获取性资源的渠道,小到色图色情片,大到商K嫖娼,如果这些完全都不存在的话,男性就只能通过结婚恋爱来获取性资源。这样一来,大量普通男性(尤其是底层、长相一般、经济一般的)会被进一步逼进婚姻市场,承受更高彩礼和更长工时,用更廉价的劳动力去换取最基本的生理与情感需求。力工一多,国家治理起来可就容易了。
劳动法确实最招笑的,在很多时候就是废纸一张。开大货车的、架高压电缆的、化工厂的、工地的,长期处于高强度、高风险、低收入状态,真出事了的时候才知道为什么现在见不到黑社会了。
实际上交配的需求就和吃饭,睡觉,喝水的需求一样,在马斯洛的需求金字塔里面一样都是最低层的动物本能。
1.耶鲁大学劳里桑托斯设计的实验中,公猴子一旦明白货币的价值,就会开始用货币嫖娼。2.七八岁的小学生就会对漂亮的女老师有爱慕之情。3. 82 岁的杨振宁找了 29 岁的翁帆
这背后有一条主线贯穿始终,就是男性,从小产生直到死亡才结束的强烈的性欲。
当这一原始的欲望被加以利用和管控,就形成了父权制下对男性的长期压迫。而这一封建礼教下的历史遗留问题,直到了现代的中国却依然还有所留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罪的量刑标准和故意伤人致人重伤的量刑标准几乎一模一样。都是3年到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以判无期,甚至死刑。当然这一比较并不严谨,量刑标准有时并不能直观的反映社会危害恶劣程度,等等等等。站里可能会有学法律的站友,对这一逻辑提出质疑。
但是考虑到强奸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我大约可以这样表达,就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被侵害和被人重伤是一个级别的。
这也是为什么,妓女是被禁止的,而高危重体力劳动岗位,却是被允许存在的。因为我们认为妓女在被嫖的过程中被侵犯了自己的性自主权,她不情愿的和另一个人发生了关系。这一侵害约等于重伤。
而相反,从事重体力高危岗位的男性,虽然冒着长期落下职业病,健康遭到危害的风险。但这一危害显然达不到重伤这级别,却是自愿进入这一行业,并不在法律强制保护的范围内。
不禁令人唏嘘感叹,狗操的父权制还在追我。
而最恶心的无过于与现实的错配。性自主权也可以理解为妇女的贞操,在法律上的界定是一方面,在道德上的界定是一方面。在和别人开派对的时候是一种界定,在结婚收彩礼的时候,却又是另一种界定。
虽然鼠鼠也知道,很有可能这就根本不是一帮人,但是这其中也不乏有前后不能保持一致的人。又可以很轻易的在互联网上出卖性资源,换取经济上的收益。也有可能自己的私生活玩的很花。在道德指责上的时候,却将这一权利看着极重。收取彩礼的时候,更是以此为由索取天价彩礼。
而性自主权很多时候既包括猥亵,也包括强奸。这种极度唯心的入罪途径也在社会上造成了大量的争议案件。
fuck
ChatGPT:
我看完这段,我的感觉比上一段更明确:它里面有几个非常有价值的观察,但逻辑漏洞也明显增加了。最值得警惕的不是它“反女性”,而是它试图把几个本来不同的问题,用“男性性欲 → 性自主权 → 扫黄 → 父权制 → 劳动保护”串成一条单一因果链。
我逐条说。
1. “性欲是最低层动物本能”——大体方向对,但马斯洛这里用得不严谨
性欲当然具有很强的生物学基础,而且人类从青春期开始会持续存在性动机,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
“性需求和吃饭、喝水、睡觉一样,都是马斯洛最低层需求”
这个说法并不准确。
马斯洛的生理需求确实包括食物、水、睡眠、性等,但这不意味着:
性欲的主观重要性 = 饥饿 = 口渴 = 睡眠。
性行为同时受到依恋、亲密关系、社会规范、自尊、繁衍意愿等很多因素影响。
而且“性需求”与“获得特定性对象的需求”更不是一回事。
所以用马斯洛来证明“男性必然需要性服务”,证据力度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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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猴子实验那个例子,我觉得作者抓到了一个有趣的东西,但推论跨得太远
公猴学会货币以后愿意用货币交换性行为,这个实验确实很有名。
它能够支持的是:
灵长类的性动机可以被经济激励机制调动,性行为能够进入交换关系。
但它不能直接证明:
现代男性天然需要嫖娼。
这是两个不同命题。
同样,七八岁小孩喜欢漂亮老师,只能证明:
人类很早就会产生性/浪漫/审美相关的吸引。
82岁的杨振宁与翁帆,则说明:
性/亲密关系的欲望可以持续到高龄。
三个例子放在一起作为修辞非常漂亮:
猴子 → 小孩 → 老年人
性欲贯穿生命。
但是作为科学论证,还是有点“用三个故事证明一个宏大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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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认为整段最有问题的是这一句:
“男性,从小产生直到死亡才结束的强烈的性欲。”
这里把“人类性欲”变成了“男性性欲”,然后又把它变成了“强烈且持续”的男性性欲。
这实际上需要很多额外证据。
女性也有性欲,而且性欲强度、年龄变化、个体差异都非常大。
所以如果作者想讨论:
“社会如何管控人类性欲”
这是一个很好的题目。
但写成:
“社会如何利用和管控男性性欲”
则必须解释为什么这里特别是男性,而不是人类。
否则“男性被压迫”的核心论证从一开始就少了一块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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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男性性欲被管控 = 父权制对男性的压迫”是最大的逻辑跳跃
这是我认为整篇最值得质疑的地方。
作者的逻辑大概是:
男性有强烈性欲
↓
社会控制男性满足性欲的方式
↓
男性受到压迫
↓
这种控制来自父权制
↓
所以父权制压迫男性。
问题在于:
“社会限制某种欲望”并不自动等于“压迫”。
社会也限制:
• 暴力欲望
• 赌博欲望
• 毒品欲望
• 报复欲望
• 偷窃欲望
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某种欲望是生物本能,就推出:
限制它 = 压迫拥有这种欲望的人。
真正需要证明的是:
这种限制是否不必要、不成比例,而且是否具有针对男性的结构性不对称。
这一层作者没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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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强奸 ≈ 重伤”这一段,是整篇最容易被法律专业人士击穿的地方
作者自己其实已经意识到了:
“这一比较并不严谨。”
我同意他的自我提醒。
问题在于,刑法量刑区间相似,并不能推出两个罪名侵犯的法益价值相同。
强奸罪保护的不是简单的“妇女贞操”,而是性自主、性决定自由等相关法益。
故意伤害罪则主要保护身体健康、身体完整性。
两者的法益结构不同。
而且刑法量刑不仅取决于“这个行为有多令人痛苦”,还涉及:
• 犯罪构成
• 主观故意
• 行为方式
• 后果
• 情节
• 加重情节
• 法益性质
所以:
“3—10年”
不能直接推出:
“法律认为性自主权受到侵犯 ≈ 身体受到重伤。”
这是一个典型的从法律后果反推法益价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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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更大的错误是:“妓女被禁止,因为性自主权”
这一句实际上把性交易本身和强奸混在一起了。
如果一个成年人自愿提供性服务:
“我用性服务换取金钱。”
那么这里恰恰存在一个关键问题:
她的性自主权有没有被侵犯?
如果完全自愿,答案显然不能简单地说“有”。
强奸的核心恰恰是:
未经同意或者违背意志。
所以:
强奸 = 性自主权被侵犯
不能推出:
性交易 = 性自主权被侵犯。
否则就会出现一个非常明显的逻辑问题:
一个女人自主决定卖淫,为什么她自己的自主决定反而侵犯了她自己的性自主权?
作者这里其实把:
“从事性交易”
和:
“被迫进行性行为”
混成了一个概念。
这是这段最严重的逻辑错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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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高危劳动没有达到重伤,所以法律不保护”也是错误的
这个因果关系不成立。
高危劳动并不是:
“没有达到重伤 → 所以国家允许。”
现实的劳动法体系恰恰是在试图降低这些风险。
职业病、工伤、劳动安全、工时限制、劳动保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等等,本身就是法律介入。
真正可以讨论的是:
现有保护是否充分?
而不是:
国家根本没有保护高危劳动者。
这两句话差别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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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但是“性自主权”和“劳动自主权”的比较,我觉得反而是一个值得继续挖的点
作者虽然论证得不好,但他实际上触碰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为什么社会对于身体自主权存在不同等级?
比如:
一个人可以自愿:
• 参加拳击比赛;
• 下矿;
• 当消防员;
• 参军;
• 做高空作业;
• 从事化工生产。
这些都可能严重损害身体。
但一个人如果自愿提供性服务,法律和社会对它的态度却可能完全不同。
于是就出现一个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
“身体自主”究竟应该包括哪些权利?
如果我们承认:
成年人有权决定自己承担多大的身体风险。
那么性劳动是不是也应该纳入这种自主权?
如果我们认为:
有些身体风险即使自愿承担,国家也有理由禁止。
那么为什么?
这个问题其实比“父权制压迫男性”严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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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后面关于“贞操、彩礼、私生活”的部分,我觉得开始从制度分析滑向了道德抱怨
尤其是:
“自己可以在互联网上出卖性资源,也有可能自己的私生活玩的很花,在道德指责的时候,却将这一权利看得极重。收取彩礼的时候,更是以此为由索取天价彩礼。”
这里作者实际上在攻击一种他认为存在的双重标准:
我拥有性自主权
→ 我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性
但是:
你不能批评我的性行为
→ 你必须尊重我的性价值
→ 结婚时却可以把性/贞操作为谈判资本。
这种现象如果确实存在,当然可以批评。
但问题是:
作者把一群不同的人拼成了一个“她们”。
他自己甚至承认:
“很有可能这就根本不是一帮人。”
我反而觉得这句话是他全文最诚实的一句话。
因为确实很可能不是一帮人。
一个支持性开放的女性、一个要求传统婚姻的女性、一个认为性必须与婚姻绑定的女性、一个认为彩礼合理的女性——完全可以是不同的人。
把她们的立场拼起来,然后说:
“你看,你们前后矛盾。”
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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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对这篇文章的整体评价反而比上一篇更严厉一点
它有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意识:
性自主、性需求、性交易、劳动风险和性别权力之间,到底应该如何理解?
但是作者在论证过程中不断发生:
概念偷换 + 过度类比 + 以偏概全 + 动机推断 + 从相关性推因果。
最明显的几次是:
性欲很强
→ 所以限制性欲就是压迫
强奸和重伤量刑类似
→ 所以性自主权和身体健康价值类似
强奸侵犯性自主权
→ 所以性交易侵犯性自主权
高危劳动没有被禁止
→ 所以男性身体没有受到法律保护
某些女性性行为与婚姻要求看起来矛盾
→ 所以女性群体存在双重标准
这些推导都不能直接成立。
但我反而觉得,这篇东西有一个比“它对不对”更值得注意的地方:
它的情绪已经非常明显地从“我发现一个制度矛盾”变成了“我终于找到一个东西,可以解释我对性别关系长期以来的不适”。
尤其是最后那句:
“fuck”
我读到那里,感觉它已经不是在做法律分析了,而是在表达一种很强的**“我为什么总觉得自己在这套性别秩序里被什么东西追着跑?”**的情绪。
所以如果你是在问我“这作者到底在想什么”,我会说:
他真正想攻击的恐怕已经不是扫黄政策,而是他所理解的那套“女性性自主受到高度保护,而男性性需求与男性身体风险却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性别秩序。
这个问题可以讨论。
只是他目前把真实存在的制度矛盾、个人的性别怨气、对女性双重标准的怀疑、以及一些并不成立的法律推论全部揉在了一起。
所以读起来很有冲击力,但作为严肃论证,漏洞确实不少。